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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武汉肺炎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情况应急征用法人、个人的物资、场所、生产能力等。本次上海疫情处置期间,市府授权有关部门启动众多涉重要防疫物资、器械、场所的应急征用工作。截至目前,笔者参与了两家生产重要防疫物资和器械企业的应急征用工作,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对相关实务有了较为全面的认知和研究。
在研究法律法规和处理实务工作中,我们发现目前本市涉应急征用的制度规范相对较为粗线条,制度制定过多地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提供便利,缺乏对被征用企业知情权和经济利益的考量,未能在公众利益和私有财产权利间做出较好的平衡。相反,笔者注意到杭州市出台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等制度,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物权法为上位法依据,在公众利益、私有财产权益、公权力高效运行之间作出了较好的平衡和制度安排,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着我们的概述了解。因应急征用涉及的法律规范较为小众,现将初步研究结果予以总结,谨作个人笔记记录。
第一部分法律实务
一、征用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征用决定作出后,被征用单位一般不得拒绝。征用实施单位(包括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征用实施单位)会出具应急征用通知和凭证。情况紧急的,一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按照现有操作,实施单位会当场宣读征用通知,通知会载明征用实施单位、被征用主体、法律依据、征用物资的范围(有时明确具体、有时比较宽泛)、征用要求、违反征用要求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宣读后,被征用人可就相关问题与征用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后应当场签收征用通知。
二、征用范围确定
在征用主体未明确具体征用物资范围的情形下,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及现有合同履行情况,上报拟被征用的物资类别及型号等。征用主体已明确征用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征用内容执行。征用范围超出企业生产能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协商。
注意:产品、生产能力一旦被征用,企业将不得自行向市场供应该等产品,所有涉征产品、生产线、生产人员等将接受征用部门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指定主体统一收购,统一分配。未经征收主体同意,企业不得再自行向市场供给。因此企业应充分考量自己的库存、生产能力、不能履行商业合同的影响等因素。
三、征用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履约影响及应对
因征用后,物资由政府统一调拨分配,企业与自己客户已签订商业合同中的涉征用物资产品将不能再自主供给,必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因此,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及供应商被征用的相关情况,通知内容包括对双方已签订合同可能发生的影响,争取得到客户和供应商的理解。根据情况与客户确定延期履行、中止履行或是解除合同,并对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取得合同相对方的理解和主持。企业应注意,所有沟通及处理结果务必形成书面记录和档案。
(2)生产资金和融资安排
政府事先不会拨付资金采购原材料和配件。情况特殊的,征用实施单位也会协调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安排。因此,被征用单位应当优先自筹资金及物料进行生产准备。物资征用的价格一般按照被征用时政府确定的市场指导价计算,由企业与征用部门指定的主体进行结算。企业因生产能力被征用所造成的相关损失政府将给予补偿。
(3)生产条件安排
疫情之下,生产场所消毒用品,员工防护服及口罩等生产所需的劳保用品市场短缺,企业如无库存或无法通过市场直接采购的,应与征用单位协商,纳入政府统一调配供应。
(4)复工和供应链整合
企业被征用的,视为可以提前复工,不必再另行办理提前复工申请和审批手续。供应链企业位于征用实施单位行政区域的,供应链复工不存在审批障碍。若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政府和征用主体此时会出函至供应链所在区域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原材料、配件的调货及复工事宜。
四、征用补偿
征用补偿关系企业重大利益,有关征用补偿的申请、受理、认定、补偿标准、方式等方面,本市相关规定过于粗线条。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中有关补偿标准、补偿时间、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特别是缺乏被征用单位的视角和利益考量。现有制度框架下,企业对被征用所引发的市场违约赔偿责任是否计入补偿范围不明确,对企业财产和可能的损失能否得到足额补偿不清楚,对被征用的后果缺乏整体性预判。可以想象,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如果对被征用所带来的上述后果缺乏预判和认知,其配合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降低,对应急工作的效果就将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建议本市可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调整。经我们研究比较,《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的结构和内容较为全面细致、科学,对本市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五、信息披露
被征用单位为挂牌或上市等公众企业的,应急征用是否会引起重大经营事项变更,是否应予以披露,应当根据具体征用范围和时间来进行研判,企业可与券商及证券监管机构、律师等进行沟通。涉及特殊物资、场所和生产能力的,或信息披露可能不利于突发事件平息的,征用实施单位或有保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披露事项还应考虑该因素。
第二部分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05.24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签发凭证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补发凭证。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财产者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实施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要素。
实施应急征用的单位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征用财产或者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12.01-.12.01
第四条 (工作原则)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征用谁补偿,谁牵头谁负责,就近征用,效能优先,保障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用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需要征用物资、场所的,由征用单位实施征用,并开具应急征用凭证。因为情况紧急,无法当场开具应急征用凭证的,征用单位可先实施征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物资和场所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被征用物资和场所的管理及返还)实施应急征用单位统一管理被征用的物资、场所。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物资、场所的使用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并将可返还的物资、场所交付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补偿通知)应急征用使用情况确认书兼作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补偿的书面通知。
无法通知到被征用单位、个人的或者无法确定被征用物资(场所)权属的,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申请补偿相关事宜。
第八条 (补偿申请和受理)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并应当提交应急征用凭证、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物资(场所)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在收到书面补偿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 (补偿认定)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补偿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补偿金额核定。对被征用物资、场所的毁损或灭失等情况,邀请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参与补偿金额核定,或者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承担。
经双方确认后,填写应急物资(场所)征用补偿金额认定单。
第十条 (补偿方式)补偿形式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可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形式,补偿价值应当与资金补偿相当。
第十一条 (补偿标准)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实施补偿,参照本行政区域应急征用情况发生时租用同类物资和同类场所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征用物资、场所因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维修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
(二)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征用实施单位在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物资、场所的使用情况,并通知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返还交接手续。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第十六条应急征用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补偿工作由征用实施单位负责,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一)使用被征用物资造成其折旧的,按照相关折旧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二)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三)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四)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物资、场所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人员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五)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六)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办理完返还交接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权获得补偿的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补偿。情况复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杨如意律师
恒泰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利代理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社法委委员
上海市青联委员
长宁区青联委员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等社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