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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域法税

条文规定

1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条文要义

2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故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而为委托行为。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1)委托人同意变更指示。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指示,受托人当然可以按照委托人新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2)因情况紧急需要变更指示,紧急情况出现后需要变更指示,又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案例解析

3

郑某某与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郑某某就买卖涉讼房屋事宜与被告杨某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杨某或刘某办理相关事宜,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后杨某以郑某某名义与案外人周某、蔡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周某、蔡某向郑某某购买涉讼房屋。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周某、蔡某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若干,且涉讼房屋已登记为案外人周某、蔡某所有。郑某某搬离涉讼房屋且未追回房款,遂致诉。法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虽对卖房具体事宜一无所知,但案涉委托合同的签署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卖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然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原告委托被告卖房,被告可代收房款,但被告并无权利占有该款项,应及时向原告返还全部房款。

评析:委托合同即表征了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这已经形成了受托人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仅在有急迫之情事,并可以推定委托人在此急迫情事下也将会允许变更指示时受托人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且变更指示后,受托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本案中,郑某某与杨某、刘某就涉诉房屋签订委托协议,并且约定全权委托,且杨某、刘某并未违反相关约定,而是遵照委托指示处理涉诉房屋的相关事务,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杨某卖房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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