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起源还是小编上周开培训会,在讲到产品时,有新人问到,咱这产品是OTC甲类,红色的,是不是不安全啊?这样的疑问,可能对于“老鸟”显得很滑稽,但对于原先根本就没有做过药的普通人(包括业务员和患者),提出这样的问题,确实也属正常。
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说下这两种主要的分类,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是近代才开始的,我国则是上世纪末才逐渐推广的。在古代,人们要么是放飞自我的就地取材,哪怕是毒如乌头,也可能直接采来用,这既是草药。又或者在医生那里,山药莲子都是他们来处方,这样一来,药物使用安全性没有区分,一方面导致药害事件频发,一方面也不便于患者自我诊疗。于是就有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分。
处方药常用Rx表示,但在药品包装上并没有特定标识,这是因为除了上世纪末保健品转药品那一拨以外,大多数药品在诞生之日起,默认就是处方药,而非处方药是需要申请才可以获得的。处方药的这个Rx,其实是英语recipe的复数形式,这个词名词时为处方、菜谱,动词时为“取”,这个词追根溯源是来源于拉丁文recipe,即医生下达给药剂师的“请取xxx”的指令,其中的x即表示复数,也是为了将这个R和其他内容区分。所以,处方本身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OTC即非处方药是英文“overthecounter”的缩写,直译为“在柜台处”,也就是患者无需通过医生,可以直接在开架柜台获取之意,故为非处方药。
按照我国现有非处方药物管理规范,一个药物注册后,尤其是新药,发给国药准字xxxx的批文,就好像网游开个新号后先进去的是新手村,要选职业还要学习考试。如果是新药独家产品,可以在通过上市后临床试验(四期)后,由企业申请转为非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的好处是可以在药店甚至是超市销售,扩大销售范围。国家则组织相关审评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从组方安全性,临床试验广泛性、处方应用历史(如张仲景经方等)多方位考虑,给予甲类和乙类,或者驳回。也就是说,从安全性上,是处方药<<OTC甲类<OTC乙类。
当然,甘蔗没有两头甜,申请OTC对企业来讲并不都是好事,因为最核心的一点,即药品说明书撰写的自主权要被收回,由国家新药审评中心(CDE)审核给予说明书范本,所以,我们可以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询到OTC药品的说明书范本。这个范本为了保险起见,现在均被要求在注意事项上写上儿童、孕妇、哺乳期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这些文字,即使这款产品是儿童用药也无法幸免。这样就给一些特定人群用药带来较多麻烦,还要劳神费力解释半天。这还不算完,由于申请OTC需要临床病例支持,对于民族药、中药在适应症上,要按照每种适应证型(没错,就是中医的证)来分别安排病例,这样一来,不仅仅在中医分型上减少了志愿者入组的概率从而拖慢了试验时间,也增加了厂家的研发投入,比如有风寒、风热、暑湿、时疫感冒,就要至少准备四种类型。企业为了及早获得审批,往往选择其中发病率高的证型来先做,即先获得这部分病症的OTC许可再说,后期有了销售额,再补充试验,修改说明书,这无疑是厂家出于成本考虑的明智之举,但同时也给临床医生和药师增加了负担,往往要给“较真”的患者解释半天!
放到复方一枝蒿颗粒上,这点就很典型,医院制剂,有着极其丰富但不够严谨(没有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病例,总结了多种证型丰富的临床使用经验,这些都可以在《少数民族用药指南》中查到,但这些病例因不符合药物临床试验所要求的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对照,而无法入选,企业现在也正在做相关的补充,期待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在新版的说明书中避免这些尴尬。
至于甲类和乙类OTC,也是同样的道理,相对于更为寒凉、胃部不适案例更多的板蓝根颗粒、复方板蓝根颗粒,复方一枝蒿颗粒中一枝蒿的加入使得整体药性平和,极少出现胃部不适症状,理应安全性更高,但事实是前者是OTC乙类,后者是OTC甲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审评人员其实对民族药不够了解,对其安全性缺乏自信。对此,我们呵呵就好。
本来小编写到这里就结束了,但近期的郴州大头娃娃,又让小编不得不继续说下去,之前小编写过一篇关于不同时期,新药申报难度不一的文章。所以市场上同成分的药物不同类型分类就很平常。时间放在近年,由于新药申报尤其是临床试验耗时耗钱,导致一些企业反而想要优先做成保健食品,因为这样一来,作为保健食品既能够规避临床,快速上市,还能够直接走商贸公司,规避药品的两票制,还能够药店、诊所多点开花。典型的如虫草菌制剂金水宝是药品,但多加了西洋参的一些复方制剂反而是保健食品。类似的还存在在食品领域,如这次的大头娃娃事件里的奶粉,是“固体饮料”,即食品。类似的如消字号、一部分一类、二类器械,往往都是重灾区。其中确实不乏一些传统制药企业仅仅为了降低研发风险,多干快上的良心产品,但门槛的降低也导致一些企业粗制滥造,这其实和90年代初期的保健品潮如出一辙。再加上销售导向的推波助澜,宣传必然跑偏。最终酿成悲剧,不幸的是,此类食品在母婴产品线中最为集中。
此外,如果从同一产品不同国家上市情况的角度,也可以说明问题,如一些中成药,在我国是作为药品需要处方,在日本被作为汉方药,进入日本药局方(相当于我国药典),但无需处方购买,在美国有些州则作为膳食补充剂进入。但肯定都是治的一个病。
所以,总结一下,由于历史的原因,批文类型本身并不能完全和产品的安全性划上等号,更为关键的还要看给谁用、如何用,以及用多长时间。把合适的产品在合适的时间给合适的人,才是真正的目的。还是那句话,别看广告,看疗效。这话放在文号上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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