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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要求药店不得违规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其中一段内容引人注意。“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顾客实在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出院小结、医疗机构购药单据,在驻店药师的指导下登记销售,并建立销售专用台账。”
什么意思?这是说,顾客需要买处方药但实在不能提供处方的,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出院小结、医疗机构购药单据,在药店药师的指导下登记记录,就可以买到处方药了?
简单来说,只要顾客有上述的真实依据,就可以不凭处方在药店购买处方药。
买处方药可以不用处方报道称,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严格依法监管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行为。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对禁止销售的药品如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一律不得销售。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顾客实在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出院小结、医疗机构购药单据,在驻店药师的指导下登记销售,并建立销售专用台账。
对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首次提供处方经审核购药后,再次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的,可凭首次登记处方信息销售处方药,但不得超出原登记品种范围。
慢病患者首次购药提供处方,再次购药可以凭首次登记的处方信息购药,其实在很多地方都有规定。但其他不凭处方买处方药的场景有规定的并不多,荆门市算是一例。
不得不说,在医院处方难以外流的情况下,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出院小结、医疗机构购药单据取代处方的功效,这一做法打破了“处方限制”,不仅能解决药店的处方来源和处方药销售问题,同时,也方便了患者,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对药店和患者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
无处方销售处方药需谨慎其实,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有8类药品禁止在药店开卖,有11类处方药以及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要做到凭处方销售。
但医院处方外流难,不仅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受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方便性也受到极大影响。
年12月底,上海曾出台了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试行意见。其焦点内容是,从年1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药师指导下对持有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上清晰医嘱的患者登记销售处方药,试行一年。
按照规定,除药店不得经营的8类处方药外,患者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可购买其他多种处方药。药店药师将对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销售药品,并作详细的登记。
当然,上海市也对此售药制度设置了操作规范:《就医记录册》(病历卡)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与处方相同),售药后,驻店当班执业药师应在医嘱下方加盖“已售”章。销售前,执业药师必须对《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若发现医嘱中字迹不清或存在涂改情况,必须拒绝出售处方药。
此外,医药零售点的执业医师在销售登记药品时,必须详细记录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就医记录册》(病历卡)编号以及病人基本信息,登记销售记录需保存2年以上。
这一系列规定,其实也是告诉药店,在有前提条件下虽然可以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但药店也要有更严谨的态度和更谨慎的操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做好完备的记录,合理规避药店的检查风险和其他风险。
禁止变相促销据悉,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要求药店不得违规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是对荆门市优化办《关于印发全市营商环境第一批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的回应。
因为此前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访调研和企业家反映,荆门市部分药房存在变相打折、送赠品等违规销售药品等问题,呼吁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净化医药零售环境。为落实问题整改和结合创城工作的相关要求,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市药品零售经营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搭售、买卖药品或买商品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督促药品零售门店进行清理,撤除相关宣传标志,树立合理用药理念,合理调配,规范经营,优化医药零售环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店内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杜绝变相压低药品价格的行为。
同时要求,荆门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对各自辖区的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或片区经理的约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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