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起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某某桶装水便民站应缴罚没款元及加处罚款予以强制执行。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经审理查明,某某桶装水便民站于年11月份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开始从事桶装水销售活动,将自来水通过反渗透饮用水处理器处理后输入储藏罐,再从储藏罐直接装到饮用水桶,封口后直接销售。从年11月至年12月案发日止,某某桶装水便民站自行灌装并销售桶桶装水,货值金额合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某某桶装水便民站违法行为具体情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祁市监罚字〔〕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桶装水及相应器材;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四倍罚款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年,某某桶装水便民站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祁市监罚字〔〕54号行政处罚决定。图源网络,图文无关案件承办人向某某桶装水便民站经营者胡某送达行政裁定书时,胡某表示自己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做下错事,且自己经济困难,难以缴纳如此巨额的罚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健康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不懂法并不是违法的借口,食品安全保卫弦永远不能松懈。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