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史议论尤陈俊尸体危险的法外生成以当代中

法律は,

時に眠ることはあるが,死ぬことはない

尸体危险的法外生成:

以当代中国的藉尸抗争事例为中心的分析

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研究成员)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在中国社会中时有发生,并且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事件的类型学"。它们不仅有着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共同行为特征,而且还经常都呈现出法外收场的类似事件结局。藉尸抗争的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主要是因为通过多种中间机制/观念而相互缠绕形成的复合性"危险",实际赋予了藉尸抗争行为以某种制定法之外的"正当性"。对于法治框架而言,此类行为的不时发生,意味着其被潜在侵蚀乃至正面冲击的危险。若要消弭这种危险性,必须切实阻断藉尸抗争行为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循环生产机制。究其实质而言,对藉尸抗争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强国家权力的一种考验。

关键词:尸体;抗争;群体性事件;法治;正当性

一、从“蔡发旺事件”谈起

年5月15日出版的《农民日报》,报导了如下这桩前一年发生在河南省民权县程庄乡的骇人实事。年夏天,民权县遭遇大旱,全县夏粮产量减产近半。家住该县程庄乡的六旬老农蔡发旺因为拒交公粮,于7月11日夜里被包片催粮干部董天亮和派出所、司法所的5名干警从家里强行带至乡政府。蔡发旺在乡政府遭到干警们的殴打。下半夜时分,参与殴打的干警们回去休息时,“蔡发旺不知从哪儿找到一根短短的塑料编织带,将自己遍体鳞伤的躯体(法医鉴定:此类伤18处)吊死在派出所门前宣传栏烂铁架子上。”当蔡发旺的尸体在7月12日被人们发现后,蔡发旺之妻蔡何氏、其子蔡合社,以及一些本就对乡里不顾旱灾欠收的年景而仍然一味催交公粮的作法心存不满的群众,来到程庄乡政府大院又吵又闹。期间,当初授意“教训”蔡发旺以儆效尤的乡党委书记金长福,被蔡何氏和蔡合社母子连扯带撕,虽然在县里来人的保护下未被愤怒的人们痛打,但其在乡政府大院的住处却成为遭殃之地。当天下午,蔡发旺之妻蔡何氏、其子蔡合社等人把法医鉴定过的尸体,抬到了乡党委书记金长福在乡政府大院住处的床上,并且一放就是13天。在县里几番劝说之下,蔡家在提出的一些要求得到县里允诺后,总算同意于7月25日将已开始腐烂发臭的蔡发旺尸身下葬。不料,正当7月25日上午蔡家准备从乡政府大院出殡之时,周围几个村子的上千名农民前来阻拦。在群情激愤的农民们的阻扰下,装有蔡发旺尸体的棺材被困在乡政府大院内。不仅如此,到了中午时分,农民们还将乡政府的许多办公室门窗砸烂,甚至连公检法的车辆也差点被掀翻,直到下雨时方才散去。眼见出殡不成,而蔡发旺的尸体停在乡政府又影响太大,县、乡、村的有关人员在再次研究之后,“决定夜里趁蔡家、蔡庄人不知道的时候偷偷埋掉”。但又一次事与愿违,当7月27日夜里他们从另一个村子雇来一辆小四轮拖拉机和一些农民,载着装有蔡发旺尸体的棺材,为免惊动他人,不亮车灯,摸黑前往墓地准备偷偷下葬,在途经蔡家时被蔡何氏发现。眼见手持铁锹、棍棒的蔡庄村民闻讯赶来,政府雇来的农民们撒腿就跑,连载有棺材的拖拉机也被丢在墓地不要。次日,“蔡家人又开着那辆拖拉机拉着棺材回到乡政府,横堵在大门口后,放掉拖斗车胎的气,又将拖拉机开走。后来又在棺前搭起灵棚,‘过七’、烧纸均就地进行。”而且,被偷埋之举惹恼的蔡家人,“声言谁的话也不信了,不抓住凶手坚决不埋人。”就这样,其上放有内装蔡发旺尸体的黑色棺材的拖拉机拖斗,此后一直横堵在程庄乡政府大院门口。甚至到天之后(年3月29日)记者前来采访之时,这幅骇人的景象仍可见到。而在此期间,“程庄乡政府基本处于‘流亡’状态,留守人员从西墙开个口子出入,订购粮一两也没有收(这一件事还影响到全县和全商丘地区甚至山东个别地方的粮食收购)。”直到《农民日报》在年5月就此事刊发报导前不久,蔡发旺的尸体方才被下葬。

从蔡发旺的尸体被放置在乡党委书记住处的床上,到农民们将被拦获的棺材横堵在乡政府大院门口,再到最终入土为安,蔡发旺的尸体被陈放了9个多月之久。这桩年代末发生在河南省民权县程庄乡的“蔡发旺事件”,当年被记者解国记报导之后,曾引起了很大反响。时任中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指示河南省委对此案妥善处理。随后,河南省委书记杨析综批示商丘地委妥善处理,河南省长程维高也批示建议省检察院和法院处理此案。也正是在这种汇聚而成的压力下,“蔡发旺事件”中的相关违法乱纪人员,被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司法处理。或许是因为“蔡发旺事件”中的陈尸时间之久实在太过耸人听闻,以至于在此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当地民众对此案的印象依然颇深,甚至以某种夸大的形式予以记忆。例如在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发表了一篇谈论停尸闹丧的小文章,其中还特地提及此案,不过将陈尸时间误写为余天。

和其他类似的事件一样,“蔡发旺事件”将引导我们去思考众多值得细加探讨的学术问题。例如,年代以来中国地方政府与农民在收粮等事项上所形成的“汲取型关系”,与地方治理实践之间的内在张力;“压力型体制”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实际影响;司法/政治运作过程中的“批示”现象;某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法外行使权力所引发的官民冲突,等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我们深度理解现代中国社会的切入点。不过,本文不拟围绕上述论题展开讨论,而是聚焦于“蔡发旺事件”以及类似事件中的一个重要细节——对尸体的利用——进行专门分析。如此选定行文重心,一方面是因为学界对于前述论题已有不少的先行研究,它们完全可以作为本文研究的学术奥援而直接对话;另一方面,相对而言,针对那些在当代中国的纠纷事例中被作为抗争武器出场的“尸体”进行专门性研究的学术作品,无论是在法学领域还是社会学领域,迄今都尚显相当匮乏。

管见所及,日本学者上田信是先前唯一一位曾对上述“蔡发旺事件”进行过研究的学者。他曾以这起事件为引子,围绕其中那具被长时间展示的尸体,撰文专门进行精彩分析。和他一样,在本文中,我的问题意识之一首先也来自于下述设问:“农民在抗争的时候,把尸体摆在那里,这种行为本身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但与上田信基于史家立场而主要向历史深处追溯的进路有所不同的是,在本文中,我首先通过类型化地搜集整理当代相关事例的方式,在展示此类事例在现代中国之时空座落中的广泛性分布后,归纳出这些事件在行为本身和其处理结果方面的一些共同特点,并接着从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不同角度切入,深入探讨尸体的“危险”意涵是如何借助哪些中间机制或观念而层层添附式地形成,最后的部分则概括阐述这种附着于尸体之上的复合性“危险”在当代中国法治事业中的意涵,并进而从法治框架的角度简要讨论为何要消弭这种尸体危险的原因所在。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总体上属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解读传统”(interpretationtradition)而非“解释传统”(explanationtradition),因为它试图去剖析藉尸抗争这类行为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内在含义及其生成机理,而并非旨在寻找这类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二、“事件的类型学”再思考:

藉尸抗争行为的反法治性

(一)年以来藉尸抗争事例的广泛分布

年代以来,利用尸体进行抗争的不少纠纷事例,被作为“闹人命”或“闹丧”的事件或案例记录了下来,前述“蔡发旺事件”只是其中较为轰动的一例而已。年,湖南省岳阳市某公社某大队的一位青年社员的母亲刘某,在为其子之事找到大队党支部书记评理时,因为出言顶撞而被支书关押在大队部保管室,结果气忿不过,悬梁自缢身亡。刘某的丈夫、子女及亲戚等数十人认为刘某系被支书逼死,“于是抬着尸体游行,喊冤叫屈,大闹人命,并且拿着棍棒刀斧,准备械斗,一连闹了三天”,越闹越大,据说引来湖南湖北两省近四个县成千上万的群众前来围观。年4月下旬,在重庆市长寿区三平乡,死者李金凤(与其夫王大华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上吊自杀)的家属停尸闹事,不仅导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和侮辱的王大华含恨上吊自尽,甚至还纠众冲击政府为了平息此案事态而召开的紧急会议现场,砸烂办公用具和警车。

钱杭在年代前期谈论宗族问题之时,曾依据宗族的功能表现将其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是“对现存社会秩序具有破坏作用的”的宗族,并且特别强调,“这类宗族主要存在于湖南、湖北的大部分地区和赣东北地区”,而此类宗族最突出同时也是为害最烈的一种表现,便是“闹人命”(宗族闹丧)。前述两起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他的这一论断。陈柏峰对湖北南部某村庄的研究,也为我们提供了事例印证。他以妇女自杀为例,特别讨论了当地两种往往会牵涉不同家族、宗族的村庄习俗——“打人命”和“闹葬”(两者通常紧密关联),并指出在其所考察的陈村一带,“这种事情的发生相当普遍。”在年代,藉尸闹丧的事例,在湖北的不少地方很可能常有发生,以至于一位名叫秦连的听众曾专门写信给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法律小顾问》栏目,在简述了年下半年当地发生的一起闹丧事件后,向栏目组询问闹丧之事是否违法以及遇到闹丧该如何应对。

闹丧之事,不仅在湘川鄂赣这些宗族力量兴盛的地区不乏其例,而且在其他地区亦非罕见。高见泽磨曾引用《法制日报》年7月3日刊出的一则题为《借死人整治人,兴化市农村闹葬问题严重》的报导指出,“在江苏省兴化市的农村,闹埋问题非常严重,年至年三年期间发生闹葬余件,相当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25%。余间房屋遭到破坏,直接损失金额达50万元。”

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这种闹丧习俗更是往往被奉为一种“习惯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凉山彝族社会中的“死给”。按照人类学家周星的说法,所谓“死给”,即“死给某人”的简称,“是凉山彝族社会里一种较普遍而又独特的社会现象,当地彝语称之为‘死吉比’,直译意为‘互相死给’”,而所谓“死给案”,“乃是指凉山社会里因死给事件而导致的一类常见的民间纠纷案件,彝语称为‘死吉比却’,直译意为‘互相死给案’”,并指出,“死给几乎没有例外地总是一场重大冲突或暴力事件的导火索”,在凉山社会中,妇女死给的比例较之男性更高。不只周星将“死给”置于凉山彝族社会的习惯法中加以理解,其他的学者同样也是将之放置在习惯法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在“死给”这种“暴力性私力救济”之中,将死者尸体抬至被死给者家中加以放置或威胁如此行事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在周星所列举的24个“死给”案例中,案例8之中的阿玉家人便曾以抬尸上门作为威胁,而从陈金全等人基于对凉山彝族社会的田野考察所搜集的数十个“死给”案例来看,其中有很多都包含抬尸闹丧的情节。

现代中国纠纷事例中的藉尸抗争行为,不仅在地理空间上分布甚广,而且还在时间轴线上通贯至今,并不仅仅只见于年代。在依据其田野调查写成的那本研究当代中国自杀现象的专著中,吴飞提及了两起当事人藉尸抗争的真实事例。这两起事例均发生在年代末。年5月1日,当地娘娘庙中学一位名叫好朋的学生将自己吊死在校园的一间小屋里。在一些亲戚的鼓动之下,好朋的家人把棺材抬到学校的两座教学楼中间摆放,其母坐在棺材旁边整日哀号,搅得学校不得不停课。另一起事例则据说肇端于邻里之间的争吵。年7月21日,李村村民二狗之妻桂枝在与其邻居无波夫妇争吵后自杀。二狗撬开无波家的大门,将其妻的尸体放在正屋,并要求赔偿元。《南方周末》年的一则报导中所提及的案例,尽管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的一个农村,但其体现的文化逻辑却非常类似于前述凉山彝族社会的“死给”。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三井乡长沟村妇女朱国珍与前村妇女吴立妹因故发生口角,并在扭打过程中受伤。朱国珍要求吴立妹承担医药费,虽经村调解主任调解多次,仍未获吴立妹答应。后来朱国珍服毒,并去吴家寻死。朱国珍死后,其家属结伙前往吴家问罪,并将吴家砸毁。期间乡、村干部及派出所警员到场制止与劝说,但皆无效果。朱国珍家属扬言,此事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他们将抬尸游行。

进入21世纪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亦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年鉴之中便记录有类似的事例。例如在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祥临公路路桥四公司九分公司施工队5年6月底在凤凰黄土坡段施工的过程时,倾倒的土石侵占了当地公郎镇凤岭岔河三社村民李某某的自有林地。李某某到该施工队施工现场理论,并强行上前堵车,结果不幸被避让不及的驾驶员杨某某当场碾死。死者家属于是纠集本村30余人,将尸体强行搬运至该公司办公室,要求施工方给个说法。9年,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贝忙村村民陈家尚,在县城农贸市场因经济纠纷遭到来自该镇郭家厂的郭某父子二人的伤害,以致颅内出血身亡。当地公安机关于次日接到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郭某父子抓获。“6月1日中午,死者亲属60余人将尸体抬到郭家厂郭某家院外,强行索赔。”其后“在县、镇两级部门积极工作协调下,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料“6月2日,陈某某等数十名贝忙村民公然砸开郭某家院门,强行将尸体停放在郭家堂屋中”。

上述这两起发生在云南境内的藉尸抗争事件,或许是受到了当地彝族文化中“死给”的某些影响,而在汉族地区,根据一些报导,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事例近年来亦非鲜见。在8年11月发生于深圳市宝安区的那起轰动一时的“石岩袭警事件”中,同样可以见到藉尸抗争者的身影。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导,8年11月7日凌晨,李国超医院拉出后,运至交警中队大厅。甚至在石岩街道办方面和死者家属代表于交警办公室协商时,李国超的尸体还一直横陈于此。

此类藉尸抗争的情节,甚至还被凭空添入一些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导之中。《凤凰周刊》的一份报导便指出,在4年10月发生于四川省汉源县的那起为海内外媒体所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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